“我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,愿意改正,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?!?月10日,被執(zhí)行人田某在拘留所寫下“悔過書”表示馬上搬離重慶大學食堂。
2013年8月20,田某與重慶大學簽訂了《食堂租賃合同》,約定:重慶大學將某食堂餐廳出租給田某使用,租賃期限為2013年8月20日至2016年2月20日,租賃合同終止時,田某不得要求重慶大學補償費用等。
2016年1月13日,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前,重慶大學書面告知田某,雙方簽訂的《食堂租賃合同》即將到期終止,要求田某在租賃合同終止之日撤場并辦理好賬面結(jié)算和資產(chǎn)轉(zhuǎn)移手續(xù),田某拒絕撤場。
重慶大學又于2017年2月27日、28日書面通知被申請人返還租賃物,但田某仍然拒絕撤場。后經(jīng)重慶大學申請,重慶市仲裁委于2017年11月23日裁決田某交還食堂餐廳,但田某仍拒絕履行。2018年5月3日,重慶大學向重慶一中院申請執(zhí)行,該院受理后,隨即向田某發(fā)出執(zhí)行通知書,但其在期限內(nèi)仍未履行,該院遂依法對其實施拘留。
拘留期間,田某認真反思,決定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。